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久大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持有中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7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屆滿(本院按本
件係於104 年1月9日將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公示
催告期間4個月,原於104年5月9日屆滿,5月9日、10日適逢
例假週六、日,故逐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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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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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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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啟銘機械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103年12月31日 │128,100元 │HD0九九八八五│ │
│1 │司 簡正旭 │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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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