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05號聲 請 人 羅惠伶 代 理 人 陳文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月1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八九四─三 │ │1 │1000│ │ │01│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八九五─五 │ │1 │1000│ │ │02│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八九六─七 │ │1 │1000│ │ │03│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八九七─九 │ │1 │1000│ │ │04│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八九八─0 │ │1 │1000│ │ │05│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八九九─二 │ │1 │1000│ │ │06│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00─六 │ │1 │1000│ │ │07│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0一─八 │ │1 │1000│ │ │08│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0二─0 │ │1 │1000│ │ │09│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0三─一 │ │1 │1000│ │ │10│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0四─三 │ │1 │1000│ │ │11│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0五─五 │ │1 │1000│ │ │12│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0六─七 │ │1 │1000│ │ │13│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0七─九 │ │1 │1000│ │ │14│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0八─0 │ │1 │1000│ │ │15│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0九─二 │ │1 │1000│ │ │16│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一0─九 │ │1 │1000│ │ │17│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一一─0 │ │1 │1000│ │ │18│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一二─二 │ │1 │1000│ │ │19│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0九一三─四 │ │1 │1000│ │ │20│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九0九─五 │ │1 │684 │ │ │21│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0一五三七─0 │ │1 │710 │ │ │22│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0二一八五─八 │ │1 │657 │ │ │23│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五二二一八─一 │ │1 │1000│ │ │24│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五二二一九─三 │ │1 │1000│ │ │25│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三一七0─四 │ │1 │605 │ │ │26│ │ │ │ │ │ │ ├─┼───────────────┼──────────────┼────┼───┼────┼───┤ │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六NX000四四九五─六 │ │1 │286 │ │ │27│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