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耿志峰 代 理 人 張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7 月8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1月10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3 年11月8 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3 年11月10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莊琦華 ┌──────────────────────────────────────────────────┐ │股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九三─ND─000一一五九│ │1 │1000│ │ │01│ │─六 │ │ │ │ │ ├─┼───────────────┼──────────────┼────┼───┼────┼───┤ │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九三─NX─0000一三七│ │1 │320 │ │ │02│ │─九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