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1號聲 請 人 昇祐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5 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 │01│楊岡順│聯邦商業銀│103年12月31日 │8,390 元 │2483896 號│昇祐紙器│ │ │ │行內壢分行│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