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6號
- 聲請人
- 峰連安全捲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屆滿(登報日期
為104 年1 月31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4 年5 月31
日,適逢週日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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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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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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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新菱機電有限公司 │渣打商業銀行會稽分│104年1月31日 │55,500元 │AA二00三二三│峰連│
│1 │ │行 │ │ │三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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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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