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廣溢安全捲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煜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27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大碁建│新光銀行八德│104 年1 月25日│60,000 元 │MA0411514 ││ │設有限│分行 │ │ │ ││ │公司 │ │ │ │ │├──┼───┼──────┼───────┼─────┼─────┤│002 │弘原營│合作金庫商業│104 年1 月31日│511,630元 │QE1334037 ││ │造有限│銀行慈文分行│ │ │ ││ │公司 │ │ │ │ │├──┼───┼──────┼───────┼─────┼─────┤│003 │弘昌營│合作金庫商業│104 年1 月31日│148,360元 │YQ0282690 ││ │造工程│銀行蘆竹分行│ │ │ ││ │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