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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請人
蘇羿峯即喬豐台灣農產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
│支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229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 │喬豐台灣農產行    │玉山商業銀行中原分行│103年6月30日    │370,600元       │BA三七七三0六四│    │
│  │蘇羿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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