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峰連安全捲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穎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2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4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① │丹尼爾汽車旅│渣打國際商業│ 104年2月10日 │ 1萬4,800元 │AA 3906190││ │館有限公司 │銀行莊敬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