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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毛松廷

  • 原告
    御珍饌食品行即李兆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6號聲 請 人 御珍饌食品行即李兆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未及兌現即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2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25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5 月28日(星期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范升福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 ├─┼──────┼─────────┼───────┼─────┼─────┼──┤ │1 │御珍饌食品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4 年1 月16日│97870元 │1381358 │ │ │ │李兆曜 │壢分行 │ │ │ │ │ ├─┼──────┼─────────┼───────┼─────┼─────┼──┤ │2 │御珍饌食品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3 年12月16日│101400元 │1381357 │ │ │ │李兆曜 │壢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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