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謝憲杰
- 法定代理人羅勵中
- 原告托斯卡尼尼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陳淑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4號聲 請 人 托斯卡尼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勵中 代 理 人 陳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而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6 月3 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有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卷宗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何伊羚 ┌──────────────────────────────────────────────────────┐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6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托斯卡尼尼國際有限│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104年1月31日 │10,500元 │UA二七六九六一│連益通機│ │ │公司 羅勵中 │分行 │ │ │四 │電技術工│ │ │ │ │ │ │ │程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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