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270號聲 請 人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郎 代 理 人 陳鈺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發票人欄「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