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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請人
高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5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28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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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E000一0三七─二  │股票    │1    │1000│      │
│01│                              │                            │        │      │0      │      │
├─┼───────────────┼──────────────┼────┼───┼────┼───┤
│00│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E000一0三八─四  │股票    │1    │1000│      │
│02│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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