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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請人
黃靖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八ND000一一五四─六 │ │1 │1000│ ││01│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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