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黃靖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八ND000一一五四─六 │ │1 │1000│ ││01│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