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1號聲 請 人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辰 訴訟代理人 詹易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志誠 ┌──────────────────────────────────────────────────────────────────┐ │本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91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 │莊怡惠 │未載 │103年9月27日 │未載 │6,950,000元 │CH二六九五一四│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