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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請人
聯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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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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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峰真空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104年3月5日           │134,090元       │KN二五一五八一│詮昇│
│  │限公司陳啓倫      │行                │                      │                │0              │科技│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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