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0號聲 請 人 華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彥 訴訟代理人 鄭餘蔚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3月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4 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0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① │華祺工業股│華南商業銀│103年12月5日│ 1萬2,974元 │JD 3487522│ │ │份有限公司│行內壢分行│ │ │ │ │ │葉明彥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