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5號聲 請 人 昱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忠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 │00│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4年1月12日 │86,000元 │七七五三五一五 │台北│ │1 │明分行廖美玲 │明分行 │ │ │ │榮民│ │ │ │ │ │ │ │總醫│ │ │ │ │ │ │ │院蘇│ │ │ │ │ │ │ │澳分│ │ │ │ │ │ │ │院 │ └─┴─────────┴─────────┴───────────┴────────┴────────┴──┘4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