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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請人
吳傳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
│支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3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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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 │協合發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104年2月10日    │21,077元        │AI四0七五0四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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