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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請人
精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7 月2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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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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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溢實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103年6月10日          │82,688元        │AI六八七八五二│精陶│
│1 │司  許瑞珠        │行                │                      │                │0              │實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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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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