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4號聲 請 人 龍昇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茂 訴訟代理人 呂淑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5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 敏 維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20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長鴻億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103年9月30日 │886,090元 │GB一九二四六0│ │ │1 │ │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