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69號聲 請 人 易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榮双 代 理 人 劉文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塗蕙如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臺幣) │ │ │ ├─┼───────────┼──────────┼──────────┼────────┼─────────┼───┤ │1│正源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4 年2 月28日 │11,970元 │UI三0八四六四三│易控國│ │ │法定代理人 劉吉曼 │ │ │ │ │際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2│慶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4 年4 月15日 │42,525元 │ER二九三五三七一│易控國│ │ │ │ │ │ │ │際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