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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請人
傑森玻璃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施
代理人
陳仲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5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
│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84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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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首御營造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崁│103 年11月30│15,750元        │KD七0八五九八0  │    │
│  │公司陳美雲  │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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