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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請人
卡力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堂
訴訟代理人
王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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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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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冠景門窗工程行  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104年3月25日        │368,144元       │MA一四一0五三│卡力亞│
│  │智聰              │山分行            │                    │                │五              │企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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