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7號聲 請 人 連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玉 訴訟代理人 劉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9 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14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4 年5 月12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4 年9 月12日,適逢週六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吳仁心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0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名言塑膠顏料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4年3月28日 │257,250元 │ZY七八三七九0│ │ │ │司陳秋燕 │園分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