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陳文揚即順揚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9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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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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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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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鼎冠企業以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4 年1 月31│46,231元 │AD三四五六二八三│ │
│ │公司劉和真 │南崁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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