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7號聲 請 人 魏資文 代 理 人 林錦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6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6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5 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12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玉華 ┌──────────────────────────────────────────────────┐ │股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417 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智能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E─00000七五 │ │1 │1000│ │ │ │ │ │ │ │0 │ │ ├─┼───────────────┼──────────────┼────┼───┼────┼───┤ │02│智能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E─00000七六 │ │1 │1000│ │ │ │ │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