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8號聲 請 人 張楊全 訴訟代理人 林錦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7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彩霞 ┌───────────────────────────────────────────────────┐ │股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418 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號│ │ │ │ │ │ │ ├─┼───────────────┼──────────────┼────┼───┼─────┼───┤ │00│智能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E─00000七三 │ │1 │10000│ │ │01│ │ │ │ │ │ │ ├─┼───────────────┼──────────────┼────┼───┼─────┼───┤ │00│智能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E─00000七四 │ │1 │10000│ │ │0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