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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漢權周珮琦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請人
張楊全
訴訟代理人
林錦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76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7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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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4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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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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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智能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E─00000七三  │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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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智能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E─00000七四  │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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