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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請人
博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娟
代理人
林錦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6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6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5 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12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420號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雷特捷股份有限公司 │九六─NE─0000三七 │ │1 │1000│ ││01│ │ │ │ │0 │ │├─┼───────────────┼──────────────┼────┼───┼────┼───┤│00│雷特捷股份有限公司 │九六─NE─0000三八 │ │1 │1000│ ││02│ │ │ │ │0 │ │├─┼───────────────┼──────────────┼────┼───┼────┼───┤│00│雷特捷股份有限公司 │九六─NE─0000三九 │ │1 │1000│ ││03│ │ │ │ │0 │ │├─┼───────────────┼──────────────┼────┼───┼────┼───┤│00│雷特捷股份有限公司 │九六─NE─0000四0 │ │1 │1000│ ││04│ │ │ │ │0 │ │├─┼───────────────┼──────────────┼────┼───┼────┼───┤│00│雷特捷股份有限公司 │九六─NE─0000四一 │ │1 │1000│ ││05│ │ │ │ │0 │ │├─┼───────────────┼──────────────┼────┼───┼────┼───┤│00│雷特捷股份有限公司 │九六─NE─0000四二 │ │1 │1000│ ││06│ │ │ │ │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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