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2號聲 請 人 商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盤文龍 代 理 人 林錦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雷特捷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有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卷宗、太平洋日報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7 頁)各1 件在卷可查,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何伊羚 ┌──────────────────────────────────────────────────┐ │股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22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雷特捷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X─00000三 │ │1 │2700│ │ │0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