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6號聲 請 人 藍佳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證券不慎遺失被竊,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4月1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4月1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8月3日屆滿,茲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2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四一│ │1 │1000│ │ │01│ │─五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四二│ │1 │1000│ │ │02│ │─七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四三│ │1 │1000│ │ │03│ │─九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四四│ │1 │1000│ │ │04│ │─0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四五│ │1 │1000│ │ │05│ │─二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四六│ │1 │1000│ │ │06│ │─四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四七│ │1 │1000│ │ │07│ │─六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四八│ │1 │1000│ │ │08│ │─八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四九│ │1 │1000│ │ │09│ │─0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五0│ │1 │1000│ │ │10│ │─六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五一│ │1 │1000│ │ │11│ │─八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五二│ │1 │1000│ │ │12│ │─0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五三│ │1 │1000│ │ │13│ │─一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五四│ │1 │1000│ │ │14│ │─三 │ │ │ │ │ ├─┼───────────────┼──────────────┼────┼───┼────┼───┤ │00│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八0五五│ │1 │1000│ │ │15│ │─五 │ │ │ │ │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