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40號
- 聲請人
- 久豪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玉
- 代理人
- 林佳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5 日屆滿(登報日期
為104 年6 月4 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4 年10月4
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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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4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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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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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林口分行 │104年6月3日 │85,659元 │XV0二八七四二│久豪包裝材│
│ │司 │ │ │ │六 │料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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