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40號聲 請 人 久豪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代 理 人 林佳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5 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4 年6 月4 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4 年10月4 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志誠 ┌─────────────────────────────────────────────────────┐ │支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440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1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林口分行 │104年6月3日 │85,659元 │XV0二八七四二│久豪包裝材│ │ │司 │ │ │ │六 │料有限公司│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