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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請人
安捷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4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判決該些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4 號裁定
    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麒寶開發建設│上海銀行│104 年5 月10日│ 123,000元  │NA0365639 │安捷廣告│
│    │有限公司    │南崁分行│              │            │          │有限公司│
├──┼──────┼────┼───────┼──────┼─────┼────┤
│002 │麒寶開發建設│上海銀行│104 年6 月10日│ 236,500元  │NA0365638 │安捷廣告│
│    │有限公司    │南崁分行│              │            │          │有限公司│
├──┼──────┼────┼───────┼──────┼─────┼────┤
│003 │麒寶開發建設│華南銀行│104 年5 月10日│ 126,500元  │LD5173403 │安捷廣告│
│    │有限公司    │大溪分行│              │            │          │有限公司│
├──┼──────┼────┼───────┼──────┼─────┼────┤
│004 │麒寶開發建設│華南銀行│104 年6 月10日│ 186,500元  │LD5173404 │安捷廣告│
│    │有限公司    │大溪分行│              │            │          │有限公司│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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