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46號
- 聲請人
- 安捷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4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判決該些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4 號裁定
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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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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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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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麒寶開發建設│上海銀行│104 年5 月10日│ 123,000元 │NA0365639 │安捷廣告│
│ │有限公司 │南崁分行│ │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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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麒寶開發建設│上海銀行│104 年6 月10日│ 236,500元 │NA0365638 │安捷廣告│
│ │有限公司 │南崁分行│ │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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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麒寶開發建設│華南銀行│104 年5 月10日│ 126,500元 │LD5173403 │安捷廣告│
│ │有限公司 │大溪分行│ │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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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麒寶開發建設│華南銀行│104 年6 月10日│ 186,500元 │LD5173404 │安捷廣告│
│ │有限公司 │大溪分行│ │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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