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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8號

聲請人
恆力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代理人
陳秋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被
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
│支票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
│恆力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行│103 年10月31日        │120,000元       │UA二二七一六八0│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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