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60號
- 聲請人
- 橋農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定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60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1│財團法人桃園│華南商業銀行大園│104 年1 月20│127,444元 │FD二八三九六0八│ ││ │縣私立觀音愛│分行 │日 │ │ │ ││ │心家園江金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