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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毛松廷毛松廷
  • 法定代理人
    蔡坤原

  • 原告
    鑫旺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472號聲 請 人 鑫旺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附表遺漏,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金秋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72號聲 請 人 鑫旺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4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24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本票申報權利期間確實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 │本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 │ │ ├─┼─────────┼─────────┼───────────┼───────────┼────────┼────────┼──┤ │00│鑫旺機電科技有限公│遠傳建設股份有限公│101年3月30日 │101年9月30日 │30,750元 │CH四000九六│ │ │1 │司 │司 │ │ │ │ │ │ ├─┼─────────┼─────────┼───────────┼───────────┼────────┼────────┼──┤ │00│鑫旺機電科技有限公│遠傳建設股份有限公│101年3月30日 │102年3月31日 │30,750元 │CH四000九七│ │ │2 │司 │司 │ │ │ │ │ │ ├─┼─────────┼─────────┼───────────┼───────────┼────────┼────────┼──┤ │00│鑫旺機電科技有限公│遠傳建設股份有限公│101年3月30日 │102年9月30日 │30,750元 │CH四000九八│ │ │3 │司 │司 │ │ │ │ │ │ ├─┼─────────┼─────────┼───────────┼───────────┼────────┼────────┼──┤ │00│鑫旺機電科技有限公│遠傳建設股份有限公│101年3月30日 │103年3月31日 │30,750元 │CH四000九九│ │ │4 │司 │司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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