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6號聲 請 人 北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泉 代 理 人 徐偉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3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李玉華 ┌──────────────────────────────────────────────────────┐ │支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486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 │00│貝豐企業有限公司趙│聯邦銀行桃園分行 │104年5月15日 │45,382元 │UA四0八0四0│北裕│ │1 │麗凰 │ │ │ │二 │塑膠│ │ │ │ │ │ │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