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號
- 聲請人
- 采邑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朝宗
- 代理人
- 林奕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東起企│上海銀行楊梅│103 年6月30日 │80,000 元 │YMA0812935││ │業社歐│分行 │ │ │ ││ │安東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