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5號
- 聲請人
- 生樺鋼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城
- 訴訟代理人
- 黃韋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1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臺幣) │ │人 │├─┼─────────┼─────────┼───────────┼────────┼────────┼──┤│1│歐豐塑膠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104年3月5日 │26,250元 │LD四九九六一五│生樺││ │司邱火生 │行 │ │ │七 │鋼模││ │ │ │ │ │ │有限││ │ │ │ │ │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