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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請人
李秉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401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敍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六ND000二四二三─0│ │1 │1000│ ││01│ │ │ │ │ │ │├─┼───────────────┼──────────────┼────┼───┼────┼───┤│00│敍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六ND000二四二四─一│ │1 │1000│ ││02│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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