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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利
代理人
陳宇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 年12月6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卷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541 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備 考││ │ │ │ │臺幣) │ │ │├──┼──────────┼───────────┼───────┼──────┼────┼─────┤│ 1 │溫永吉 │渣打商業銀行新屋分行 │104 年7 月10日│40,000元 │4357157 │ │├──┼──────────┼───────────┼───────┼──────┼────┼─────┤│ 2 │依田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104 年7 月10日│70,862元 │0674104 │ │├──┼──────────┼───────────┼───────┼──────┼────┼─────┤│ 3 │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 │104 年7 月5日 │99,467元 │5599544 │ │├──┼──────────┼───────────┼───────┼──────┼────┼─────┤│ 4 │沈昌明 │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4 年5 月30日│17,600元 │4052169 │ │├──┼──────────┼───────────┼───────┼──────┼────┼─────┤│ 5 │沈昌明 │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4 年6 月30日│20,400元 │4052196 │ │├──┼──────────┼───────────┼───────┼──────┼────┼─────┤│ 6 │富邑建設有限公司 │桃園區農會 │104 年7 月11日│48,000元 │1104500 │ │├──┼──────────┼───────────┼───────┼──────┼────┼─────┤│ 7 │楊進峰 │日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04 年7 月10日│90,000元 │6938677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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