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50號聲 請 人 馮玲純(即馮長木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馮維新(即馮長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76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2月1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育玄 ┌──────────────────────────────────────────────────┐ │股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550 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五0三九六─六│股票 │1 │500 │ │ │01│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五二七八七─0│股票 │1 │100 │ │ │0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