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高維駿
- 原告陳雅琦即福泰汽車材料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6號聲 請 人 陳雅琦即福泰汽車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7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0月7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7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年10月7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4年2月7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一 │佰事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張力│永豐商業銀行大園分行│103 年9 月29日│ 41,118元 │AH五0二九八0二│福泰汽車材料行│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彥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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