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9號聲 請 人 余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10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一一三一─二 │ │1 │1000│ │ │01│ │ │ │ │ │ │ ├─┼───────────────┼──────────────┼────┼───┼────┼───┤ │00│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一一三二─四 │ │1 │1000│ │ │02│ │ │ │ │ │ │ ├─┼───────────────┼──────────────┼────┼───┼────┼───┤ │00│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一一三三─六 │ │1 │1000│ │ │03│ │ │ │ │ │ │ ├─┼───────────────┼──────────────┼────┼───┼────┼───┤ │00│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一一三四─八 │ │1 │1000│ │ │04│ │ │ │ │ │ │ ├─┼───────────────┼──────────────┼────┼───┼────┼───┤ │00│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一一四0─三 │ │1 │1000│ │ │05│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