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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勁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並應提出「刊登公示催告裁定全文之新聞紙全版」(即未曾剪開之原報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備註:聲請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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