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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勁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訴訟代理人
邱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4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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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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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樂山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103年9月10日          │49,316元        │BCB0九四五0七0│    │
│1 │陳宏寬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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