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1號聲 請 人 安捷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 │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1號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喬壯企│渣打國際商業│103 年1 月18日│35,800 元 │AA4021034 │ │ │業有限│銀行金陵分行│ │ │ │ │ │公司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李玉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