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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請人
安捷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1號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喬壯企│渣打國際商業│103 年1 月18日│35,800 元 │AA4021034 ││ │業有限│銀行金陵分行│ │ │ ││ │公司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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