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1號
- 聲請人
- 安捷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1號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喬壯企│渣打國際商業│103 年1 月18日│35,800 元 │AA4021034 ││ │業有限│銀行金陵分行│ │ │ ││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