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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周玉羣吳為平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立盟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並予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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