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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周玉羣姚重珍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祐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漢隆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房龍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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