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施昕宏
- 法定代理人
- 施翔瀚
- 法定代理人
- 許勻慈
- 被上訴人
- 合豐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1,9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