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葉照珍
- 上訴人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范愛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照珍 被上訴人 范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6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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