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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
    葉照珍

  • 上訴人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范愛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照珍 被上訴人  范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6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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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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